曝光!“一案双罚” 4起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3-07 14:33:38 |   作者: 行业新闻

  今年以来,四川各地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强安2023”监管执法等行动,聚焦各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现对一批“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进行曝光。

  2月,广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广安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百日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四川华蓥山龙滩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9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立案调查,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玖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苏某作为公司的机电副总经理,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3121N下顺进风联络巷1处660V馈电开关未固定安装,现场采用麻绳吊挂在巷道帮上,不符合《GB51145-2015 煤矿电气设施安装工程项目施工与检验收取规范》第8.1.4条的规定;3122S下顺带式输送机机尾非行人侧浮煤堆积未清收,导致带式输送机下带被埋,不符合《GB22340-2008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准则规范》第5.3.5条的规定;矿井调度中心的瓦斯抽放自动控制系统维修保养不到位(系统显示防回火防爆罐(装置)液位为0~0.2mm,但现场检查液位在低水位以上20cm),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AQ6201-2019)3.26条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处人民币肆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3月15日,雅安市荥经县应急管理局按照2023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强安2023”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荥经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荥经某建材公司做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现场多处皮带输送机电机传动部位无安全防护罩,鄂式破碎机飞轮处无安全防护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3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新员工王某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就开始从事生产作业)”,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现场一名进行热切割的员工(王某)未持有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风险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荥经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荥经国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作出处人民币贰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7月12日,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和石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公司5名新入职员工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且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此外,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未审核签发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要求进行修订;未按公司制定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未进行闭环管理;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的行政处罚;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近期,雅安市芦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芦山某化纤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多项问题,包括未识别有限空间、未制定相关安全生产制度规章、未配置完整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防护用品等。这些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根据规范要求,芦山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同时,该公司的安全负责人李某某也被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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