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这些铁路安全条例学起来绝对不能触红线!

时间: 2024-01-23 19:20:15 |   作者: 设备出厂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公告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依法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建筑设计企业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报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自然资源等部门按以下期限划定并公告:(一)新建、改建铁路的,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划定并公告;

  (二)既有铁路尚未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自收到方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并公告完成后,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的设立工作。

  (三)采用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悬挂广告牌(匾);

  (四)燃放烟花、焰火或者焚烧垃圾、祭品等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物质;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加强规划管理和安全管控;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事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影响铁路安全。

  第二十五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其影响铁路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施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采取措施后,经评估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施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桥梁、涵洞、道路,铺设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设施,架设电力、通信线路,或者开展地质钻探等建设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协议,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对危及铁路安全进行建设施工作业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无法制止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情况紧急危及铁路安全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五百米范围内利用塑料薄膜、彩钢瓦、铁皮等轻质材料建造生产生活设施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其危及铁路安全。

  第二十八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查明与铁路有关的地下工程和给排水、供电、通信等管线情况,采取措施保证铁路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九条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一千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法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进行新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打井取水,钻探、采空等可能影响隧道安全的施工作业,应当事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协议,采取措施防止危及铁路安全。

  第三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铁路桥梁周边生产、生活环境,按照确保铁路设施设备安全的要求,对铁路桥梁下方铁路用地进行封闭管理或者保护性利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包括电气化线路供电接触网设备)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确因现场勘查、施工作业需要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按照规定获得批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设置、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事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协议,确定铁路道口或者铁路人行过道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费用负担。

  第三十七条在铁路线路两侧新建杆塔、烟囱等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设施倒伏后不进入铁路建筑限界内。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安全保护区以外一百米范围内既有杆塔、烟囱等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防止危及铁路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风险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或者怠于处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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