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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时间: 2023-12-20 07:17:34 |   作者: 输送设备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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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对本级各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备案等行政权力过程中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凡未纳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保留由申请人付费委托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可通过征求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解决或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现有或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单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拆分为多个环节。

  申请人自主选择是否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和审批部门付费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同步纳入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体系予以规范管理。

  自治区实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国务院决定调整,部门职能职责变动等情况涉及中介服务事项变动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反馈情况,由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定期组织对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严控新设立中介服务事项,除事关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生命健康等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等依据的,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调整情况做好具体落实工作,将决定减免的中介服务从申请材料清单中删除,将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相关信息在本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逐步推动企业群众、中介服务机构、自治区各部门使用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自治区本级中介服务超市,通过超市选取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委托服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保留由申请人付费委托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做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学习管理机关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2007年6月22日发布)

  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认证工作处于过渡阶段,新规范出台前,已审核推荐的全国207家测评机构仍可正常开展业务。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3号,2018年司法部令第142号修订)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3号,2018年司法部令第142号修订)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2.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部门规章】《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标签或者说明书样张、产品安全数据单、相关文献资料、申请表、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真实性声明等申请资料。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有效,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部门规章】《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标签或者说明书样张、产品安全数据单、相关文献资料、申请表、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真实性声明等申请资料。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有效,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部门规章】《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标签或者说明书样张、产品安全数据单、相关文献资料、申请表、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真实性声明等申请资料。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有效,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部门规章】《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标签或者说明书样张、产品安全数据单、相关文献资料、申请表、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真实性声明等申请资料。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有效,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部门规章】《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标签或者说明书样张、产品安全数据单、相关文献资料、申请表、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真实性声明等申请资料。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有效,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部门规章】《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

  第五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六)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867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

  “企业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修改为“企业应当提供省级及以上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

  【规范性文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9〕32号)

  一、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生产相关产品不再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核发相关产品批准文号。

  二、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投入生产前,将产品信息通过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进行网络在线备案。定制产品依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网络在线备案。

  【部门规章】《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

  第六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通知企业将产品样品送交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并根据复核检测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部门规章】《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

  兽药生产洁净室(区)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4个级别。生产不同类别兽药的洁净室(区)设计应当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规范性文件】《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许可

  【部门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21号公布,农业部令2004年第38号第一次修订,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次修订,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第三次修订)

  申请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五)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应当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产品成分检验报告。

  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属于商品的需提供相应的正式商品说明(原件,一份),属于非商品的需提供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成分检验报告(原件,一份)。

  【部门规章】《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 第4号)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性表现、品质、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并进行品质分析、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等。

  抗逆性鉴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机构承担,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临床试验场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部门规章】《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部分修改)

  属于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还应当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原件一份,或者提供国内外相关药理学和毒理学文献资料。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正)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非煤矿山生产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部门规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201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9号令修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通过,2014年修正)

  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第一款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部门规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58号)

  (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同意接受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账户资金监管的授权书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通过,2014年修正)

  第九条第一款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第一款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门令〔2010〕3号)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20〕58号)

  (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同意接受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账户资金监管的授权书等材料。

  第十六条  注册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拟注册地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内金监发〔2018〕15号)

  对自治区级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通过,2014年修正)

  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内金监发〔2018〕15号)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通过,2014年修正)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内金监函〔2019〕300号)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

  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申请人(企业)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实施专科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资产证明、财务清算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采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技术评价一般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第三方单位做,如申请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且设计施工方案非自己编制也可以自己做。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技术评价一般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第三方单位做,如申请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且设计施工方案非自己编制也可以自己做。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技术评价一般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第三方单位做,如申请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且设计施工方案非自己编制也可以自己做。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技术评价一般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第三方单位做,如申请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且设计施工方案非自己编制也可以自己做。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技术评价一般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第三方单位做,如申请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且设计施工方案非自己编制也可以自己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附件第33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附件第30项,“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附件第29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部门规章】《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 第4号)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性表现、品质、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参照农业农村部的品种试验方案到有关检测单位进行品种检测。

  【部门规章】《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 第4号)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性表现、品质、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参照农业农村部的品种试验方案到有关检测单位进行品种检测。

  第四十一条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参照农业农村部的品种试验方案到有关检测单位进行品种检测。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

  附件1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书及材料清单》申请材料清单(参考式样)第6项 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

  附件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书及材料清单》申请材料清单(参考式样)第5项 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参加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本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持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向其工作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九条第三款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

  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跨流域、跨盟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点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大型(库容小于10亿立方米、坝高小于70米)、中小型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七)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一)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时一次性确定,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可以分期缴纳。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同时,加快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现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有机衔接。全面实现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合理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

  【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

  第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法律法规,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承担除国家审批外,政府投资国高网、国省干线高速、一级公路及跨盟市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审批工作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第二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开放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函〔2016〕189号)

  附件2:第三(四)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大件运输申请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对需要验算公路设施承载能力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由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人进行验算。

  《国务院审改办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修订)第二章申请条件中,取消了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注册资本验资证明中介事项。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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