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关于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437.64万元(环保投资426.5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头屯河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厂区西南侧(中心坐标为经度E87°17′10.030″,纬度N43°49′57.460″)原有保温材料厂,新建7.2万吨压球生产线,配套建设拌合库。压球车间利旧保温材料厂南侧厂房,安装现有利旧设备,建设1条压球生产线座粘结剂仓及成品料暂存区。拌合库利旧保温材料厂拌料厂房,新建1座钢结构灰仓及除尘设施,划分原料堆放区、配料区、拌合料贮存区,新建拌合库至压球车间通廊。项目利用八钢150吨转炉炼钢一次干法除尘灰、120吨炼钢湿法除尘含铁污泥、氧化铁皮(来自八钢150吨、120吨炼钢工序)及有机粘合剂(主要成分为20%SiO2、30%Al2O3、50%树脂)经拌合、冷压后生产污泥球团,用于八钢炼钢工序生产。项目禁止将危险废物用于原料生产污泥球团。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相对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非整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运输车辆需进行冲洗,对作业区进行硬化,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
(二)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后用于混凝土养护及洒水降尘,施工期生活垃圾污水排入保温材料厂防渗化粪池,定期拉运至八钢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废弃材料来分类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四)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拌合库设置环境集尘设施,压球车间设置料仓顶吸收尘,胶带机、振动筛分、轮碾机、滚筛集气罩收尘,经1台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再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有组织排放颗粒物超低排放指标限值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优化运输结构,减少原料与成品料的短途倒运,鼓励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除尘灰采用全封闭罐车运输,设置灰仓及收尘器,其余物料采用全封闭车辆运输,堆放时覆盖;拌合料采用全封闭廊道输送至压球车间料仓;车辆进出需进行清理洗涤,生产区域地面硬化,制定喷淋降尘制度,确保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颗粒物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六)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污水排入保温材料厂防渗化粪池,定期拉运至八钢污水处理厂处理。
(七)项目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的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八)做好各类固态废料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八钢厂区互力佳源危险废物暂存库,最终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除尘灰回用于压球生产线;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运送到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九)拌合库需满足《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有关要求,压球生产车间采用一般地面硬化。
(十)本项目核定总量为颗粒物0.499吨/年,由2021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分散燃煤锅炉拆改工程减排量2倍替代。
(十一)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二)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互力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冶金尘泥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
(十三)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润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互力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冶金尘泥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关于新疆互力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冶金尘泥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经2023年7月17日第二十二次局务会研究审核检查通过,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437.64万元(环保投资426.5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头屯河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厂区西南侧(中心坐标为经度E87°17′10.030″,纬度N43°49′57.460″)原有保温材料厂,新建7.2万吨压球生产线,配套建设拌合库。压球车间利旧保温材料厂南侧厂房,安装现有利旧设备,建设1条压球生产线座粘结剂仓及成品料暂存区。拌合库利旧保温材料厂拌料厂房,新建1座钢结构灰仓及除尘设施,划分原料堆放区、配料区、拌合料贮存区,新建拌合库至压球车间通廊。项目利用八钢150吨转炉炼钢一次干法除尘灰、120吨炼钢湿法除尘含铁污泥、氧化铁皮(来自八钢150吨、120吨炼钢工序)及有机粘合剂(主要成分为20%SiO2、30%Al2O3、50%树脂)经拌合、冷压后生产污泥球团,用于八钢炼钢工序生产。项目禁止将危险废物用于原料生产污泥球团。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相对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非整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运输车辆需进行冲洗,对作业区进行硬化,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
(二)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后用于混凝土养护及洒水降尘,施工期生活垃圾污水排入保温材料厂防渗化粪池,定期拉运至八钢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废弃材料来分类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四)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拌合库设置环境集尘设施,压球车间设置料仓顶吸收尘,胶带机、振动筛分、轮碾机、滚筛集气罩收尘,经1台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再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有组织排放颗粒物超低排放指标限值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优化运输结构,减少原料与成品料的短途倒运,鼓励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除尘灰采用全封闭罐车运输,设置灰仓及收尘器,其余物料采用全封闭车辆运输,堆放时覆盖;拌合料采用全封闭廊道输送至压球车间料仓;车辆进出需进行清理洗涤,生产区域地面硬化,制定喷淋降尘制度,确保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颗粒物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六)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污水排入保温材料厂防渗化粪池,定期拉运至八钢污水处理厂处理。
(七)项目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的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八)做好各类固态废料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八钢厂区互力佳源危险废物暂存库,最终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除尘灰回用于压球生产线;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运送到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九)拌合库需满足《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有关要求,压球生产车间采用一般地面硬化。
(十)本项目核定总量为颗粒物0.499吨/年,由2021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分散燃煤锅炉拆改工程减排量2倍替代。
(十一)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二)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互力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冶金尘泥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
(十三)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