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5号)

时间: 2023-12-15 02:28:09 |   作者: 设备出厂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安全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系统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道部制定该类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并统一公布。铁道部根据自身的需求适时对目录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向铁道部申请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由铁道部统一公布。

  (五)企业从事相关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资料;

  (十)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的,还需提供对应的鉴定证书和审查意见;

  行政许可申请书、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六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铁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受理的,将申请材料转交铁道部运输局进行审核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七条铁道部运输局审查申请材料后,基本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验测试、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性产品质量检验、检验。认为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的,可聘请专家评审。

  第八条专业检验测试、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完毕后应将检测、检验报告转送铁道部运输局。

  第九条经审查合格的,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企业。

  第十条铁道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第十一条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认定证书应注明有效期限。有效期届满,企业要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四条铁道部对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向铁道部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需提供的材料由铁道部在作出整改决定时书面通知企业。

  (二)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

  (二)公司制作条件或相关这类的产品技术标准出现重大变化,生产企业需重新申请许可的;

  第十八条对被撤销认定证书或连续两次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九条专业检验测试、检验机构一定要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专业检验测试、检验机构不可以从事制造和参与认定证书许可的产品的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与认定证书的申请企业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一条专业检验测试、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铁道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承担检测、检验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细则》、《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验测试、检验机构名录》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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