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市出台了《2018-2019年冬防洁净型煤补贴方案》。据了解,2018-2019年冬防洁净型煤补贴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结束,零售指导价确定为1280元/吨,涉及二次配送的,在实际配送过程中可在零售指导价基础上上调60元。政府对洁净型煤每吨补贴450元,补贴后零售价不超过830元/吨,涉及二次配送的不超过890元/吨。
为进一步严格洁净型煤供应、配送、销售等环节管控措施,从源头严控洁净型煤质量,进一步减少燃煤污染,加强洁净型煤推广,鼓励居民使用洁净型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洁净型煤主要的组成原材料必须是无烟原煤或其他无烟燃料,所用添加剂需无毒无味,不造成二次污染,不包括蜂窝煤。根据《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34170-2017)、《关于执行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的通知》(甘工信发〔2018〕275号)等国家标准、文件对洁净型煤的煤质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洁净型煤煤质标准为:空气干燥基全硫(St,ad)≤0.5%,空气干燥基挥发分(Vad)≤12%,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5600大卡/公斤。如我市洁净型煤煤质标准做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煤质标准执行。
(一)统一招标配送。由洁净型煤配送中心统一组织省内外优质洁净型煤生产公司进行公开招标,遴选5-10家中标企业参加全市范围内洁净型煤供给、配送工作。招标过程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加强洁净型煤储备。各中标企业需具备良好的生产经营能力,中标企业冬防期间在我市储备洁净型煤不能低于2000吨,储备地为洁净型煤配送中心、卫能煤炭专营市场、进洲煤炭专营市场以及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新建的煤炭专营市场,储备期为2018年9月底至12月底,储备型煤由洁净型煤配送中心统一调配,确保煤炭供应。
(三)严格中标企业煤炭质量监管。洁净型煤配送中心对各中标企业每批次拟进入二级网点的洁净型煤进行抽检,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二级网点。质监部门对配送中心和二级网点洁净型煤质量随机抽检,对当月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或累计抽检五次不合格的,取消中标企业配送资格。
(四)完善洁净型煤销售网点建设。各区结合煤炭管控区域范围,充分的利用现有煤炭经营二级网点的存量资源,适度补充增量资源。各二级网点要严格执行洁净型煤购售台账制度,所购进的洁净型煤必须同时具有配送中心出具的化验单及配送单,杜绝“缺单”型煤进入二级网点;如实记录销售对象及销售量,杜绝虚假销售现象,做到购销相符。
2018年7月10日—2019年3月31日,对近郊四区及红古区平安镇,永登县树屏镇、苦水镇,榆中县和平镇、来紫堡乡、金崖镇,皋兰县九合镇、忠和镇、什川镇,高新区定远镇、连搭乡从合法渠道购入洁净型煤的煤炭用户给予洁净型煤补贴。
我市今年洁净型煤零售指导价确定为1280元/吨,在实际配送过程中,涉及二次配送(即先将洁净型煤落地仓储,再将仓储的洁净型煤配送至二级网点)的,可在零售指导价基础上上调60元。政府对洁净型煤每吨补贴450元,补贴后零售价不超过830元/吨,涉及二次配送的不超过890元/吨。
补贴期间,计划推广9万吨洁净型煤,其中:城关区1.2万吨,七里河区1.2万吨,西固区0.6万吨,安宁区0.8万吨,红古区0.2万吨,永登县0.3万吨,榆中县2万吨,皋兰县1.2万吨,高新区1.5万吨。按每吨洁净型煤补贴450元,共需补贴资金4050万元(市级财政承担2610万元,区县财政承担1440万元),其中:
1.城关区需补贴资金540万元,市财政承担50%,即270万元,区财政承担50%,即270万元;
2.七里河区需补贴资金540万元,市财政承担50%,即270万元,区财政承担50%,即270万元;
3.西固区需补贴资金270万元,市财政承担50%,即135万元,区财政承担50%,即135万元;
4.安宁区需补贴资金360万元,市财政承担50%,即180万元,区财政承担50%,即180万元;
5.红古区需补贴资金90万元,市财政承担75%,即67.5万元,区财政承担25%,即22.5万元;
6.永登县需补贴资金135万元,市财政承担75%,即101.25万元,县财政承担25%,即33.75万元;
7.榆中县需补贴资金900万元,市财政承担75%,即675万元,县财政承担25%,即225万元;
8. 皋兰县需补贴资金540万元,市财政承担75%,即405万元,县财政承担25%,即135万元;
9.高新区需补贴资金675万元,市财政承担75%,即506.25万元,高新区财政承担25%,即168.75万元。
1.洁净型煤配送中心将洁净型煤配送至二级网点,应填写配送单,并通知相关区(县)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到收货二级网点审核配送单信息,审核后在配送单上签字或盖章。
2.补贴对象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二级煤炭网点以补贴价格购买洁净型煤。二级煤炭网点要建立销售台账,详细登记购买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销售数量、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由购买人签字确认。
3.二级煤炭网点所在街道、乡镇积极努力配合区县煤炭经营主管部门,根据二级煤炭网点配送单、销售台账及期末库存量,核定辖区洁净型煤销售量。
4.区县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将辖区洁净型煤销售量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时报市工信委备查。
5.各区县财政部门对煤炭经营主管部门上报的洁净型煤销售量做复核后,按照补贴标准分两批向各二级网点兑付洁净型煤补贴资金,分别为2018年底前及2019年4月底前。相关的单位不得截流、挪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1.市工信委按照补贴方案确定的市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数额,协调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有关区县。
2.有关区县按照补贴方案确定的区县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数额,于补贴期限结束前将区县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同时将资金拨付凭证复印件报市工信委备案。补贴资金由各区县政府负责管理,务必做到专款专用。
3. 市工信委督促有关区县按照时限要求落实配套补贴资金,对各区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做不定期抽查,并组织人员对补贴对象进行入户抽查,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4.市级补贴资金在一个补贴期限内未使用完或不足的,予以调剂使用;区县财政按补贴方案确定的比例配套补贴资金。
6.各区县要严厉打击相关公职人员、配送中心、二级煤炭网点、居民非法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挪用、转移或侵占补贴资金,擅自改变补贴资金用途的,依照《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处理,并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健全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体系。各区县要组建煤炭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煤炭专营市场(洁净型煤配送中心)和二级网点监督管理力度,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按照各级自查与上级抽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巡查制度。对洁净型煤推广区域开展全覆盖巡查,对违法销售不合格煤炭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没收非法所得及运输工具。
鼓励群众监督,对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煤炭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核实举报内容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奖励。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洁净型煤配送中心、各中标企业要通过各自途径,加大洁净型煤宣传推广力度,对洁净型煤推广情况、煤质抽检情况、中标企业及二级网点配送情况做宣传报道,发挥宣传舆论的引导作用,动员全民参与,使有关政策家喻户晓,引导全社会支持洁净型煤推广工作,为洁净型煤推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二级网点规范洁净型煤销售登记。二级网点要建立销售台账,逐笔登记洁净型煤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住址、数量、价格等信息。洁净型煤销售台账作为核算二级网点洁净型煤销售量的主要是根据。销售台账登记混乱、弄虚作假的,取消补贴资格。
(四)规范洁净型煤包装。洁净型煤全部实行装袋配送,每袋统一25公斤,各洁净型煤供应企业各自负责本企业的包装袋,包装袋应载明企业名、联系方式、重量、质量等信息。
(五)近郊四区结合燃煤小火炉改造情况推广洁净型煤。近郊四区对未完成燃煤小火炉改造的区域,居民购买洁净型煤予以补贴;对已完成燃煤小火炉改造的区域,不可以设置二级网点销售洁净型煤,住户不再享受洁净型煤补贴政策。
(六)严防补贴类洁净型煤外流。各二级网点要严格落实台账销售管理制度。补贴所在地政府、配送中心要分别复核网点台账销售信息,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向补贴范围以外地区销售洁净型煤的,不得享受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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