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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时间: 2023-12-14 00:52:31 |   作者: 压球机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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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五条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1)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可以少于5年;

  (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第八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审查经营监管场所的申请。

  申请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以下简称《批准设立决定书》,见附件3);申请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见附件4),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批准设立决定书》自动失效。

  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5)后,可以投入运营,《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海关批准设立的监管场所,其经营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申领《批准设立决定书》。

  经营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直属海关予以注册登记并制发《注册登记证书》。

  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交申请材料或者没有申请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直属海关注销相关企业的监管场所经营资格。

  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延期验收的,经营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是最长延长期限不允许超出1年。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要变更企业经营事物的规模、监管场所面积等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见附件6),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要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见附件7)。

  符合延续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第十三条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监管场所的,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监管场所的变更、延续与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海关采取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监管场所的运输工具、货物等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样式制作监管场所标志牌(见附件8),悬挂在监管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

  监管场所内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及放射性货物应当带有明显标识,并不得与其他类货物一起存放。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发送和接收电子数据。海关有权查阅监管场所的货物进出和存储等情况的纸质单证或者电子账册。

  第二十条根据海关监管需要,经营企业应当在监管场所出入通道设置卡口,派员值守,并配备相应设备,与海关计算机联网。

  对集中在同一个封闭区域内分散经营的监管场所,经营公司能够在进出通道设置统一卡口,并设置独立的海关集中查验场地。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实施卡口监管,核实、放行海关监管运输工具、货物。

  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纸质放行凭证和电子放行信息放行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货物。

  第二十二条海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查验货物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将货物移至相应的场地,并应当为海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查验货物、提取货样提供条件。

  海关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时,经营企业应当派员到场协助,并应当在相关单据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将监管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并协助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营企业终止监管场所经营或者监管场所被海关注销经营资格的,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对监管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作出处置。

  第二十五条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海关监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安全保卫和值班等制度。

  监管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海关业务培训,并熟悉海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督管理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专用型码头(如:化工品专用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煤炭专用码头、散装水泥专用码头、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船舶修理专用码头等)设置标准

  3.建立出入通道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督管理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8.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公路转关监管点(如:陆路口岸车检场、直通式监管点、转关车检场、国际物流中心等)设置标准

  (三)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督管理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四)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六)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七)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十)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三、陆路边境口岸监管场所(如:陆路边境口岸车检场、陆路边境口岸海关监管点、陆路边境口岸海关查验场等)设置标准

  (一)设立在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陆路边境口岸海关监管区内,并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督管理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五)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七)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九)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督管理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须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监管货物按照进口、出口、暂扣、特殊库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类别货物应当隔离,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8.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督管理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督管理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9.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的货物检查设备应与海关联网;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督管理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六、仓库类监管场所(如:综合性仓库、航空食品供应库、进口分拨库、出口拼装库、展览品监管仓库等)设置标准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督管理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五)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七)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督管理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五)储罐应当安装符合海关要求的测量仪器,确保采集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并与海关联网;

  (七)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督管理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小型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六)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七)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十)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九、边民互市贸易类监管场所(如:边民互市点、边民互市区、边贸市场等)设置标准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具备条件时应当配置符合海关监督管理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地磅、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具备条件时应当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四)为海关提供适当的办公场所和条件。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三)建立通道出入卡口。具备条件时应当配置符合海关监督管理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地磅、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条件时应当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五)为海关提供对应的办公场所和条件。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十一、旅客通关类监管场所(如:出入境旅客陆运、海运、空运港站旅检现场)设置标准

  (二)在出境或者入境封闭区域建立出入通道,并分别设置“申报通道”、“无申报通道”、“外交礼遇通道”和“工作人员通道”;

  (三)各通道之间相互隔离,符合海关监督管理要求。各通道内应预留必要的电源、网络接口;

  (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六)为海关提供旅客行李查验台、海关法规公告栏(包括电子公告屏),安装海关通道标识及现场隔离设施等;

  (七)在出港实行开放式布局,配备具有远程判图和操控的行李系统和五级安检系统。建有相应的网络、设备,实时、准确提供中转旅客电子信息;

  (九)为海关提供专门开展海关征税、询问、视频监控、毒品检测、印刷品音像制品审查的工作场所及设施。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十二、国际邮件类监管场所(如:国际邮件互换局、国际邮件交换站等)设置标准

  (二)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三)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四)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邮件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九)为海关提供接受报关、视频监控、毒品检测、印刷品音像制品审查的工作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一)封闭式查验场房。地面高度适合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厢式货车的对接,对接门的尺寸能满足封闭对接需要,方便搬运叉车上下作业。

  (二)平台式查验场地。查验平台高度适合集装箱车或者集装箱厢式货车的停靠,方便搬运叉车上下作业。

  4.其他专业证书(如《防火安全证书》、《危险品、爆炸品装卸存储证明》、《专业计量证书》或者《罐容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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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公司保证上述所填各项内容属实,向海关递交的相关文件真实无讹,遵守海关│

  └───────────────────────────────────┘

  经审核, 你公司关于在(4)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现批准设立。

  经审核, 你公司关于在(4)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6)之规定,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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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不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核,你单位申请设立的(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规定的条件,现准予注册登记,海关编码为(5)

  经海关批准, 我公司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办理了(5)监管场所的登记手续,注册登记证书的编号为(6)

  4.其他专业证书(如《防火安全证书》、《危险品、爆炸品装卸存储证明》、《专业计量证书》或者《罐容表》等);

  ┌───────────────────────────────────┐

  ├───────────────────────────────────┤

  ├───────────────────────────────────┤

  │本公司保证上述所填各项内容属实,向海关递交的相关文件真实无讹,遵守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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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我公司经营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运营期间严格遵守海关各项规章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的要求,运营情况良好。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 有效期即将届满,特申请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

  1.标志牌长0.6米,宽0.45米,牌质为不锈钢镀铜板,牌面为哑光黄底,标志牌上字体统一用黑体字书写,字体颜色为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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